企業名稱發生爭議,應該如何申請裁決?

2021-02-04 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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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聚企服
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規定: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以北京市為例,企業名稱發生爭議申請裁決,需要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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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
材料填寫樣本 |
來源渠道 |
紙質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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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名稱爭議的裁決:有關證據材料 |
無 |
申請人自備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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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名稱爭議的裁決:被委托人資格文件 |
無 |
申請人自備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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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名稱爭議的裁決: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
無 |
申請人自備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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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名稱爭議的裁決:申請人的資格文件 |
無 |
申請人自備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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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名稱爭議的裁決: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
無 |
申請人自備 |
2份 |
必要 |
辦理時限:1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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