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中華建設網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場監管委、天津銀保監局、市委網信辦等六部門下發《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通知》,要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采取"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經營模式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
據了解,2020年以來,天津部分住房租賃企業采取"預付費"、"高收低租"等經營模式,擾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通知》著眼建立制度化、常態化工作機制,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從源頭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
《通知》從10個方面提出了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意見:
《通知》要求,嚴格登記備案管理。規定,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通知》要求,規范房源信息發布。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支持各市場主體通過監管服務平臺進行房源核驗并取得核驗碼,核驗碼有效期為30日,超時后需重新核驗再次生成驗證碼并更新發布。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本市住房租賃房源信息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其他被主管部門限制發布房源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通知》要求,強化網絡平臺監管。規定,網絡信息平臺不得允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的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托房源。不得允許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建立完善平臺投訴、舉報、申訴和處理機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舉報電話,設置舉報鏈接,暢通對虛假房源舉報的受理途徑。
《通知》要求,嚴格租賃合同簽訂。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應分別與租賃雙方通過監管服務平臺網簽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網簽經紀服務合同的不能取得房源核驗碼。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擅自縮短租期、隨意提高租金,單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暴力驅逐承租人;不得利用顯失公平的條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規范租賃服務收費。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出租(轉租)人應將剩余租金、押金等及時退還承租人。
《通知》要求,保障租賃房屋安全。規定,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5平方米,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通知》要求,管控租賃金融業務。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
《通知》要求,加強租賃企業監管。規定,住房租賃企業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貸款金額占比不得超過30%,對住房租金貸款金額占比超過30%的企業,需制定調整計劃,并應當于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采取"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經營模式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
《通知》要求,建立糾紛調處機制。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通知》要求,加強部門協調聯動。規定,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的住房租賃交易行為監督管理。
依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未按期提交開業報告及報送從業人員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采取約談、警示、發布風險提示、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予以嚴肅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問題線索,及時以書面形式轉相關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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